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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 推进建筑安全管理创新
2011-10-14 17:27:21   点击: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建筑施工企业现场管理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在国内外已成为衡量建筑行业乃至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对建筑安全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制、经济、文化、组织、技术等方面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途径,使建筑安全管理至今仍呈现较高水平。具体有五大共性特点:

      其一,法律法规监管严。以美英为例,两国都没有独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均以法制作为主要的监管手段,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的体系,是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部分,政府把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以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为基础与核心,发挥法律的主体作用和标准、条例的法规作用,为建筑业提供良好的安全管理法律环境。

      其二,行业自律水平高。德国建筑业有8个非盈利性行业协会,职责是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工伤保险和科研教育、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对安全专业人员资格认可、进行事故处理等。该国《劳动保护法》第7条规定:“企业必须加入所从事业务的行业协会,并缴纳工伤保险金。”由此可见,承包商的市场准入是通过行业协会认可,行业协会通过对安全事故频繁的企业提高工伤保险金或进行高额罚款的自律行为,使这些企业无力继续经营,破产后自动被市场淘汰。

      其三,各方主体责任明。1970年,美国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其中第5节“责任”的第1条规定:“雇主必须为每个雇员提供没有对雇员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生理伤害危险的工作和工作场所,同时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根据该法律规定,业主和总承包商都有责任承担安全风险,因此,为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业主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将承包商良好的安全施工记录作为取得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业主也积极参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1998年10月,德国劳动局颁布的《建筑工地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业主必须负责工地所有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由此可见,建筑师不仅对工程质量负责,还要对涉及安全的重要施工方案负责。业主委托协调员筹划建筑项目的安全措施,参与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协调施工过程的安全事宜。

      其四,安全保险制度新。美国法律规定,业主和承包商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强制性保险,否则将无法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承包商交纳安全保费的金额与安全施工的业绩挂钩。业绩和信誉良好,则保费低廉,施工利润较高,反之,保费高可能导致施工成本亏损,甚至会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最终失去主体施工资格。在这种法律规定的引导和作用下,不仅承包商的安全意识十分强烈,而且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对施工安全极为重视,积极参与施工安全管理。

      其五,人员培训机制全。德国在每个州和大城市都设立由当地政府出资创办的涉及建筑等行业的职业学校。建筑企业需招收新工人时,则与行业协会联系,由协会发布招工信息。从事建筑职业的新工人需与企业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经行业协会组织的考试后,进入建筑职业学校学习,学制三年,学生不付学费,由与其签订合同的建筑企业支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体制与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的不足。借鉴先进经验,推进管理创新,已成为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健全安全法律体系,形成各负其责机制

      迄今为止,我国颁布实施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有30多部,由于立法时间较早,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法规的一些法理思路和具体内容已与市场实际不相适应,难以更好地发挥执法依据的作用。监管法制建设滞后,管理体制未能理顺,从源头上不利于建筑市场安全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因此,建议按照国际公认的建筑业概念,抓紧启动对《建筑法》等一些法规的修订工作。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进一步理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突出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要根据新形势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发展趋势,研究和制定我国建筑安全中长期安全管理规划,增强预测性和指导性,要依法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落实工程各方责任,营造安全浓厚氛围

      我国《建筑法》在第5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6条的规定中,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几乎都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设单位(业主)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偏颇,对施工企业重约束严管理,对业主却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和制约。对各方安全主体责任的不平等对待,使业主和监理单位往往只关心工程质量、进度,认为施工安全只是施工企业的事,因而,迫使施工单位为赶工期,抢进度,而出现漠视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最低中标价的变味走样,又使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甚至有的存在把减少安全投入视为成本节约的错误观念,以致使建筑安全存在较大的隐患。可见,从法律上落实建筑活动各方的安全责任,增加各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是降低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

      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完备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奠基石,建筑安全管理要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着力把资质管理变为行业自律的手段。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在依法作出严肃处罚的同时,实行退出及降级。对年检不合格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通过资质动态管理,建立“有生有死”、有进有出的企业资质“生态”系统,提高行业自律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逐步推行保险制度,发挥杠杆调节作用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与建筑法律不健全、保险市场单一有很大关系。《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对国际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等强制险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我国即将推行工伤社会保险,但这项举措没有覆盖建筑业的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因为工伤保险是以在册员工为受益对象,而建筑业从业人员多为农民工,所以应大力推行《建筑法》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以工程单位参加投保,通过实施这一类似于雇主责任险的法定制度,一方面既保证从业人员的利益且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利用市场经济手段着力加大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引导力度。

      五、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努力提升队伍素质

      由于建筑劳动市场的不健全,成建制、有资质、有实力的劳务企业凤毛麟角,因而企业雇用的农民工大都属于“散兵游勇”,流动性大,大量农民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就开始进行施工作业,不懂得职业劳动保护技能,又不知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致使施工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切实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体施工现场员工的安全素质,把安全业务培训和岗位职业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使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岗后教育相联系,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使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师(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全部通过培训,从而构建完善的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长治久安。(作者:赵建伟 徐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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