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23-9.26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专业技能水平,我参加了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安全与机械分会组织举办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培训班。
1、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开班式
1、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有关领导同志致辞;2、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负责同志讲话。
(二)知识讲座
1、权威人士解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产生的背景及新增加的内容、要点、关键问题的处理等;
2、权威人士解读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和组织开展建筑业建筑安全生产“安康杯”竞赛活动事宜;
3、知名专家讲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基本特性、风险管控、隐患排除和相关法规技术标准与案例分析;
4、知名专家讲解施工项目(危大工程)标准化管理及方案编制与策划。
(三)观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
2、学习心得如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8月31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出修订,其中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定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政府监管职能等方面做出系列调整。这对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将起到更强大的“保护伞”作用。
新《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新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这在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最高。
同时,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规定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从企业角度,新《安全生产法》的最突出的变化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新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国土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这意味着安全环保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监管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新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安全生产执法将更严格,企业违法成本更高,公众关注度日益增加,这些都要求包括施工企业在内的所有高风险企业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快完善自身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部
郭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