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已成为新型的产业工人,关爱农民工是各行各业都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建筑业企业使用大量的农民工,是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结合建筑业企业的要求。武汉建筑业协会对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改进建议的课题,通过走访企业和区建筑业协会及书面调查等方式,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研究。
一、使用农民工的情况
1.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主力军。近两年来武汉建筑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约占从业人员的70~80%,即35~40万人。使用的农民工70%是成建制从劳务公司而来,30%的是临时招用的零散工。100%的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定了劳动用工合同,企业直接与农民工签定用工合同的占60%,40%的没有签合同。其技能级别,在初中级,平均年龄在35~45岁之间。使用时最长的在10~15年。
2.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在各级政府的关注之下,建筑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要高于其他行业。泥、木、钢、架、电等技术工种,每月工资在4500~6000元/人。普工也在每月3000~4500元/人。由于多数实行计件工资制,技术工种每天收入在180~200元/人,普工收入每天也在100~150元/人。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已经实行实名制。
3.农民工在施工现场的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大都住在活动板房和出租屋内,室内有床、电视和空调。食堂饭菜可口,干净卫生。淋浴房装有专用锅炉,厕所铺有瓷砖,其条件不低于普通城市居民住户的水平。更人性化一点的现场,有的还设有夫妻房,夫妻店。使农民工在施工工地工作,有如同在家的感觉一样,以保证提高其工作效率。
4.大多数都以施工项目为单位给农民工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给企业常年合作的劳务公司的骨干人员办了社保、医保,将他们当成施工企业的员工一样对待。进项目施工的农民工还进行身体检查,办理临时出入证件,配戴在胸前。个别施工企业,对长期合作的农民工中信誉好的,还借资帮助其购买汽车交通工具,使其方便、安全、准时上下班,以情留人。
5.项目工程量相对大一点的工地,都设有农民工学校或农民工夜校。由施工企业的技术、安全、劳资、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授课,进行上班前教育,轮岗、换岗培训,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教育,质量、技术交底。有的还请市建委、市建委培训中心、建筑技术学校的老师去讲课,办农民工夜大,进行考核考试,给合格者发培训证或上岗证。帮助农民工提高技能,起到促进作用。
6.有部分劳务公司经过党组织批准,建立了党委,下设若干个流动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思想工作,道德品质教育。帮助农民工提高政治素质,思想觉悟,道德水平。使他们明白不仅要为自己赚钱,更要为企业尽职,为国家尽责,遵纪守法,为社会和谐建设服好务。有的企业还组织青年农民工集体外出旅游,不仅增强了农民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而且加深了对建筑行业的认识。
二、使用农民工中存在的问题
1.已出现年龄断档趋势。现在所使用的农民工大都在35~45岁之间,而30~35岁的农民工已不多见。从年龄上看,已出现断层,带来用工荒的问题。由于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工人出现青黄不接,农民工作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要提供者,对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已构成威胁。
2.技术技能水平不高。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民工持证上岗率约为30%,大部分没有进行过操作技能培训。放下手中的农具,来到施工现场,就成了建筑工人。虽然在施工前,都有技术人员对他们进行书面交底和现场技术口头交底,但很多工序因为之前从未干过、更没见过,难以提高其技术技能水平。
3.安全意识不高。根据调查统计,从建筑工地出现安全事故频率来看,80%的农民工受到过伤害。在施工作业之前都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但现场经常看到农民工不戴安全帽,将安全帽丢在一边,休息时将安全帽当成临时凳子使用。吸烟酗酒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从业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4.施工效率较低。建筑业本身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多都是手工操作。施工现场的工厂化作业有限,难以从根本上替代和解决施工现场的手工操作问题。农民工来自农村,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也一无所知。其生疏的操作技能,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四五级工才能做的活,一二级工去做,是做不出来的。
5.季节性因素影响工期和质量。不论施工现场多忙,尤其是在农忙季节,他们都会离开工地回家忙农活。在施工生产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必须推倒重来时,做了活,就要给工钱,重做不给工钱就走人。农历的过小年至正月十五,农民工是要回家的,不论施工现场有多大的事。因此,农民工的季节性因素不仅直接影响工程工期和质量。而且无序流动,给施工现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出现了季节性用工难的问题。
6.对建筑业的热爱程度较弱。农民工对建筑业的热爱程度较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他们对自己的收入水平不高不满意,还有不能按时拿到工资,工作不稳定,对农民工的身份很反感。农民工在农村是农民,进了建筑业务工,就应该是建筑工人,可仍然是叫农民工。而且可随时跳槽,对哪一行业都不能专一热爱。
7.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务合同由劳务公司负责人(工头老板)自行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不严谨,只对资方有利,损害或保护不了农民工的权益,其目的只是应付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的检查和逃避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加上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只忙于挣钱养家。因此,恶意讨薪,或“讨薪专业户”,就有了滋生的土壤。
8.重复征收使用农民工营业税。营业税重复交纳,当劳务企业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劳务时,施工企业已代劳务企业交纳了3.6914‰的营业税,而劳务公司又按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8‰交纳服务型行业的标准营业税。这样两头交税,不仅使施工总承包企业增加了负担,也使劳务企业没有经济实力支撑,还使农民工减少了收入。
9.劳务公司空壳现象较为普遍。开办劳务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不可能优惠贷款,靠劳务公司经营收入维系生存和发展。劳务公司按照服务行业的标准纳税,减少了很大一部分企业利润。而做得好的,有技能农民工又直接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用工合同,使劳务公司收入再减少一部分。
10.定额人工单价太低。建筑工程造价定额站发布的信息,土建工人每天仅40元/人,安装工人每天也只有41元/人,即使从2011年6月1日起调至59元/人,物价指数、生活指数上涨,远不止这个比例。农民工大都实行计件工资制,造价站的定额工资仅是参考。而企业实际支付土建工人每天在100~150元/人,技工在180~200元/人,安装工人则支付的更高,如何使定额造价适应市场的变化,已成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综上所述,研究解决建筑业使用农民工的问题,已经是迫在眉睫。
三、产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缺少一部《建筑业法》。因为《建筑法》从开篇到名义,都是将施工企业作为规范、调整的着重点,这是很必要的,但对其上游的投资主体,即对业主建设单位的约束是很不够,更不用说对从事建筑业施工生产的主力大量的农民工的约束。这些问题单靠建筑施工企业是无法解决的。应该尽快制定《建筑业法》。对凡是从事建筑行业的,法律地位要明确,加上行业行规约束,企业的自律,建筑业企业这个最弱势的地位才能提高。
2.劳动合同不规范。由于农民工缺乏社会知识、文化知识、维权意识,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随便签个名,却不知是霸王条款,只有默认。稍有法律知识的农民工,一看合同,就不愿签,只认钱。也有代签劳动合同的,也有合同执行不好不愿再签的。劳动合同的双方在责任,权利和义务方面要对等,合同不严谨。由于劳动合同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而带来危害农民工、企业和社会的连锁反应。
3.劳务企业生存困难。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求劳务公司输送的农民工政治素质好,技能水平高,人工费合理。而农民工要求劳务公司介绍到技术水平要求低,工资高,生活条件好的单位工作。劳务公司处在夹缝中,一无政策扶持,二无雄厚资金运作,三无稳定的骨干队伍支撑,疲于应付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技工等级证书是总承包企业出钱办理的,都在总承包企业保管。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人证分离现象严重,劳务公司难以运作。
4.建筑业农民工地位低下。建筑业施工生产现场大都在荒郊野外,生活条件艰苦,工作是肩挑人扛,粗笨的手工操作,而工资待遇相对来讲不算是好的。稍微有点条件和本事的农民工,都去了其他行业工作。留给建筑业的农民工,差不多都是年龄偏大,无一技之长,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常会感到地位低下。
5.全国劳动力结构失衡。全国大学的扩招,各类学校的升级,所有的人都上大学、专科,弄个大专文凭,不愿再做技术型蓝领,缺少中等专业技校这个层次,劳动结构的宝塔型中间悬空了。由于只生一个好,而每个都想方设法往高处跑。由于建筑工人的社会地位不高,让很多独生子女因面子问题望而生畏。各行各业从2004年就开始出现了用工荒,建筑业也未于幸免,深受其害。建筑业发生严重的劳动结构失衡,其表现在农民工年龄断层上。
总之,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身份遭歧视,供求起变化,要求不断提高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
1.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问题纳入“十二五”规划。制定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对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有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建筑业的主管部门也应结合行业自身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出适合建筑业所需要农民工的发展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作法,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有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作后盾。
2.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为了让农民工能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农民工”这个称呼不能再继续使用了,其明显地带有一种歧视的意思。在哪个行业从事工作,就应该称哪个行业的工人。当然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就统称为“建筑工人”。希望在各级政府出台的文件中,在新闻媒体中宣传报道时,不再出现“农民工”的字样。
3.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农民工素质的提高,是综合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之一。农民工已经成为各行各业使用劳动力的重要来源,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国家、社会、企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办技工学校,培训农民工。政府要统筹规划,要投入资金,人力,物力。明确主管部门的责任,作为执政为民的考核指标。企业积极参与,形成综合培训的合力。从长远看,从高处看,必须培养具有高智力结构,开拓创新思维的农民工。使所有的农民工不仅学到一个行业的技能,而是学到各个行业的技能。不论到哪个行业都可以胜任,一专多能。整个农民工的素质都提高,已是当务之急。
4.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行业的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劳动用工合同范本,明确资方和劳方的权益、义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的执行力度,用工未经培训持证的不准上岗,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准上岗。从而体现签订合同的严肃性,履行合同的的重要性,管理合同严谨性,制定合同的必要性。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
5.转变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方法和规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也应该调整管理方法转变管理规定。多服务、多教育、少收费、少罚款。不要再陷入管理就是培训,培训就是发证,发证就是收钱或罚钱怪圈,要注重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可搞可不搞的培训和年检,应少搞或不搞,减轻企业负担,用以增加农民工收入。
6.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实名制卡以后,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本人及仲裁部门就可以有据可查,同时还能有效地杜绝以往常常发生的分包方虚报农民工数量,截留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实名制的实行可以大大提高劳务公司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性化管理,使劳务公司真正实起来,在市场竞争中,适应市场不断变化发展的需要。
7.提高人工单价标准。建筑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所发布的信息,应及时适应市场的变化进行调整。人工单价现在执行的是2007年以前的,有些标准甚至是2003年以前的标准。人工单价远低于现在的实际情况,造价信息的指导意义有所降低。因此,调整人工单价指导信息,已经是势在必行。从而保证造价信息的科学性,时效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8.减少重复交纳营业税。营业税是按开出票据营业额征收的,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业主方开出的工程款票据中,已含有劳务公司的收入,即劳务公司的服务营业额,而税务部门对劳务公司又按劳动服务营业额交纳一次营业税。这是不尽合理的,出现劳动服务营业额已重复计税。因而,能否适当调低,或者只收一次营业税。
9.发挥党工团组织的作用。党工团组织是调节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劳务公司按照党章、工会、团章章程的规定,组建应相的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使农民工在政治上有追求,政治思想上有问题,有个诉说的地方。工会组织还可以扶贫济困,帮助农民工维权。使松散的个体变成有组织的集体,对农民工的稳定一定会发挥积极地作用。
10.加强对农民工的领导。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各行各业都在认真研究的重要议题,建筑业的主管部门应该设立专职部门,研究、制定管理、使用农民工的政策和实施细则。为建筑业使用好农民工,为农民工跨进建筑工人行列做好指导帮助作用。尤其是分管劳务企业资质的管理部门,要担当起重任,进一步提高建筑工人的综合素质。(文 / 武汉市建筑业协会)